编者按:6月,重庆“山姆打包哥”虐杀猫哥事件还未平息,6月28日,广州揭阳四少年虐杀狗妈妈旺旺和牠的三只幼崽,更是激怒世界。旺旺和牠的孩子也让人为之心碎。事件之残忍,编者无法复述,无力复述。借用今天文章中卢梭的名言:“世人啊,请保持你们的人道!这是你们的首要职责。倘若脱离了人道,你们还能什么智慧可言?”
在6月16日,书评曾刊发英国作家亨利·S·索尔特( Henry Salt,1851–1939)的《动物权利: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考量》一书的第一章《动物的权利》,在这一章中,索尔特论证了动物有权免受不必要痛苦,并享有一定“受限自由”,即权利。本文选自最后一章,我们怎么该为动物争取权利呢?索尔特明确指出两条路径:教育与立法。索尔特还指出:“倡导动物权利远不止于为那些遭受虐待的受害者恳求同情或正义;我们为之辩护,不仅仅、也不主要是为了受害者,而是为了人类自身。我们真正的文明、我们种族的进步、我们的人性(在此词最完美的意义上),都与这一发展休戚相关;当我们践踏那些我们恰好对其拥有管辖权的同胞——无论是人类还是非人类——的权利时,我们伤害的恰恰是我们自己,是我们自己那充满活力的生命直觉。”“人类跨越一切时代的伟大进步,应当以人道的增长和残酷的消减来衡量”。
亨利·S·索爾特 | 動物權利的原則:從社會進步的角度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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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16
編者按:2026年6月,重慶「山姆打包哥」李某被揭長期以「領養」名義騙取貓狗後進行殘忍虐殺。事件曝光後,上百名動保志願者自6月7日起聚集其住處連日抗議,要求嚴懲並推動反虐待動物立法,期間發生警民衝突。警方9日清場,10日通報李某已被行政拘留。因中國缺乏專門動保刑事法律,案件僅以治安管理處罰處理,引發社會對動物保護立法的廣泛討論。詳細經過見「昨天Yesterday」紀錄片「重慶事件:中國民間反虐待動物第一槍」。我們為什麼要保護動物?動物倫理與動物權利和人類社會進步有什麼關係?本週波士頓書評介紹兩本書《思想》主編錢永祥先生的《人性之鏡:動物倫理的歷史與哲學》和英國作家亨利·S·索爾特( Henry Salt,1851–1939)的《動物權利:從社會進步的角度來考量》。
有人对“动物爱好者”提出了一种并非完全没有道理的抱怨:他们往往对争取人类权利的斗争漠不关心,却对低等生灵的利益表现得异常热心。反之亦然——许多热忱的改革家和慈善家,这些对人类的自由与进步怀有真挚热情的人,在面对动物权利这一课题时,却表现得冷酷怀疑,甚至怀有强烈的敌意。这种同理心上的结构性局限确实存在且令人遗憾,但对于这两类改革者而言,互相指责或抱怨不仅毫无用处,反而有害。可以肯定的是,双方实际上都在朝着同一个终极目标迈进;即便他们无法真正携手合作,至少也可以避免不必要地去阻挠和反对彼此。
正义的原则若想取得稳固而持久的进展,就必须贯彻得彻底且始终如一。如果动物拥有权利,那么“推而论之”(à fortiori),人类也必然拥有权利;而且正如我所表明的那样,我们无法在承认人权的同时,却否认这必然也包含对动物权利的承认。诚然,倡导这两种权利的人或许并不总是同一批人,但这两种权利事实上正在同时、并行地得到倡导;而那些能够对整个人道主义运动进行清晰、宏观审视的人都深知,其最终的成功正取决于这种齐头并进的势头。
民主的到来,将给动物权利事业带来极大的助益——尽管任何未能将所有有感知的生命纳入其关注范围的民主都必然是不完美的。因为在现行不平等、不公正的社会制度下,这些诉求根本不可能获得其应得的关注。在一个以商业利润为公开工作目标、且为了该目标而不惜无情牺牲男女福祉的竞争性社会里,人们在行事时,又怎么可能不把低等动物仅仅视作服务于这一主导目的的工具呢?
人道之士或许会零星地发起抗议,日益觉醒的公众良知也可能会通过立法来禁止那些最显而易见的残酷虐待,但绝大多数普通人根本无法、也不会去给予动物应得的对待。难道富裕阶层就表现出这种体贴了吗?那些“业余屠宰”(指贵族狩猎)和“血腥女装”(指用鸟羽、皮草等装饰的时尚)便是答案。既然如此,那些自身权利在理论上远多于实际的“底层阶级”,对地位更低的动物的权利表现出一种麻木冷漠的态度,又有什么好奇怪的呢?我们必须寄希望于民主,寄希望于那种首先延伸至全人类、继而推广至低等生灵的民主式的同胞手足之情,来推动未来的进步。人类的解放,必将随之带来另一场更为广泛的解放——那就是动物的解放。
总而言之,我们被带到了这样一个务实的现实问题面前——我们要通过何种方式,才能最有效地保障我们所期望的目标得以实现?对于人类暴行下的受害者而言,纠正当下所受苦难最切实有效的方法是什么?而其未来权利最可靠的保障又是什么?这里有两种极为重要的方法。它们有时在原则上被视作彼此对立,但我希望表明,它们不仅完全可以兼容,甚至还能互为臂助,并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依存。我们别无选择,只能通过其中一种或另一种方法来开展工作;而如果我们足够明智,就应当努力同时运用这两种方法——将第一种作为我们改革的主要工具,而将第二种作为辅助手段。
一、 教育,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而言,一直以来都是、且必将永远是人道主义进步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约翰·布莱特(John Bright)关于这一问题的论述极具见地:
“善待动物是一个重要问题。如果我是一名学校教师,我会把让每一个男孩和女孩明白善待所有动物的责任,作为我教学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人们对我们所称的低等生灵所表现出的野蛮或冷酷,在世界上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巨大痛苦。”
然而,如果长辈和教师的普遍态度是对承认动物权利持一种玩世不恭的冷漠,甚至是绝对敌视的态度,那么我们就有理由怀疑,年轻人是否真的能特别深刻地接受人道主义的教训。需要启蒙和劝诫的是整个社会,而不仅仅是某一个特定的阶层;事实上,人们所熟知的“博雅教育”(liberal education)的定义和范畴本身就必须进行变革与拓展。因为,如果我们指责所谓“科学”那狭隘且缺乏科学精神的实质,那么为了公平起见,我们也必须承认,我们学术上的“人文学科”(即学校和书院里传授的“更具人性之学”),以及我们现代大部分的文化与教养,在同情与博爱精神上同样也存在严重不足。这种“人文主义”(humanism)与“人道精神”(humaneness)的分离,是社会所面临的最微妙危险之一。因为,如果我们承认爱需要被智慧所节制和引导,那么智慧就更需要被爱所充实和赋予活力。
因此,不仅是我们的孩子需要接受关于如何正确对待动物的教育,我们的科学家、宗教界人士、道德学家以及文人学者同样也需要接受这种教育。因为,尽管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人道主义思想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必须承认的是,西方思想的主要代言人仍旧完全无法领会卢梭那句名言中蕴含的深刻真理,而这句话本应当成为一切开明教育体系的基础:
“世人啊,请保持你们的人道!这是你们的首要职责。
倘若脱离了人道,你们还能什么智慧可言?”
然而,这一宏伟的教育变革该如何拉开序幕呢?
就像所有由少数信徒在公众的冷漠面前所推动的、影响深远的改革一样,它只能依靠其支持者的活力和决心来实现。目前各种动物保护团体在各自领域所做的努力(每个团体都集中攻击某一种特定虐待行为),必须得到补充和加强——我们需要发起一场思想的、文学的、社会的“十字军东征”,针对压迫的根本原因,即:无视人与动物之间的自然亲缘关系,以及由此对动物权利的否认。我们必须坚持让整个问题得到充分的考虑和坦诚的讨论,绝不能再允许其最重要的议题因为舒适阶层觉得不便或有悖于他们的偏见而被回避。
最重要的是,目前附加在倡导动物权利之上的所谓“多愁善感”的嘲笑,必须正面面对并彻底扫除。对这种荒谬指责的恐惧,使许多本可以贡献力量的人远离了这项人道事业,也部分解释了人道主义者常常采用过于谦逊和歉意的语气的原因。我们必须迎击这种嘲笑,并毫不犹豫地将它反击到真正该受的人身上。应该被嘲笑的,是那些真正的“怪人”和“怪癖贩子”——那些除了编造“这为了动物好”之外,再也找不出任何更明智理由来为动物受苦辩护的傻瓜;那些虔诚地相信动物是“被送来”给我们当食物的食肉者;那些愚蠢地认为鸟的尸体是合适头饰的女人;那些半痴半傻、宣称英国民族的活力依赖于猎狐运动的运动家;以及那些半开明的科学家,他们没有意识到活体解剖不仅有生理后果,还有道德和精神后果。尽管我们的许多论辩不过是表面上的唇枪舌剑,并未触及人道主义事业赖以生存的深层情感共鸣,但这并不会削弱这些论辩在论战中的分量。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凡动刀的,必死在刀下”;那些自诩聪明、用“感伤主义”来揶揄言行一致的人道主义者的世俗圆滑之辈,或许终会发现,处于尴尬且完全站不住脚之境地的他们自己,才是所有阶层中最病态、最无可救药的感伤主义者。
二、 立法——在涉及保护无害动物的层面上——是教育不可或缺的补充与延续,而针对立法所提出的反对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是站不住脚的。有人说,立法势必无法达到目的,因为仅仅通过一项刑法法令,又怎能阻止那构成动物苦难主要来源的、无数在暗处发生且无人见证的残暴与压迫行径呢?
然而,立法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这种预防作用。立法是社会道德感应的记录册与登记表;它顺应而非超前于这种道德感的发展,但反过来,它又会反作用于道德感,使其巩固,并保障其免遭倒退的危险。社会应当正式且果断地宣告其对某些恶行的深恶痛绝,这是一件大好事。凡是研究过这一运动历史的人,我想都不会怀疑:如果不是因为自 1822 年《马丁法案》(Martin’s Act)通过以来所确立的各项立法,我国目前对家养动物的普遍对待方式(尽管现在依然糟糕)在今天势必会比现在要恶劣无数倍。
另一个常被提出的论调是:“武力不是解决办法”,认为信任人类的善良情感远比施加法律限制更为妥当。这种温和的批评固然可以极有说服力地应用于我们现行的大多数刑法条例,但它并不怎么适用于我们正在讨论的情况。因为,如果武力在任何时候是可以被允许的,那么当它被用于纯粹的防御性目的——例如保护弱小和无助者免受暴力侵害时,无疑是合乎情理的。通过立法来保护动物,不过是人道主义立法进程中向前迈出的又一步。在这条道路上,我们曾历经无数凯歌,废除了奴隶制并通过了《工厂法》——而这些胜利都是在面对同样由来已久的反对声浪“武力不是解决办法”的情况下取得的。
同样荒谬的是这样一种断言:无法信任法律的执行者在主人与“牲畜”之间进行公正的裁决。早在很久以前,埃尔斯金勋爵(Lord Erskine)就曾指出:“要在驱使这些役畜劳作、令其服从的‘最严厉的管教’,与‘野蛮的凶残和虐待’之间做出区分,从来没有难倒过法官或陪审团——至少在我漫长的职业生涯中从未有过。”
这些反对给予动物法律保护的论调,曾被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予以了令人赞叹的反驳:
“法律为儿童进行干预的理由,同样有力地适用于那些不幸的奴隶和受害者——即人类中最野蛮的那部分人所欺凌的低等动物。对虐待这些毫无防御能力的生灵的暴行施以惩戒性处罚,竟被视作政府插手其职责范围之外的事务、视作对家庭生活的干涉,这完全是对自由原则最严重的误解。家庭暴君的家庭生活,恰恰是法律最亟需干涉的对象之一。
令人遗憾的是,出于对政府权力性质和来源的形而上学顾虑,许多热心支持反虐待动物法律的人,竟然试图从“残暴习惯对人类利益的附带后果中”为这些法律寻找正当理由,而不是从“事情本身的内在价值”出发去寻找。如果一个拥有足够体魄的人,在目睹这种暴行企图在眼前发生时,有责任以武力去阻止它,那么整个社会也同样有责任去压制它。现行英国法律的主要缺陷在于,即使在最恶劣的情况下,其最高刑罚也轻微得往往近乎流于形式。”
只有随着开明的平等意识逐步提高,我们才能纠正这些不公。而我们这场运动的目的,与其说是为了去感化那些反对者(由于他们自身能力的缺陷与局限,他们永远不可能被真正感化),倒不如说是为了将这个混乱的问题清晰地呈现出来,并至少在我们的敌人与盟友之间划定一条不容混淆的界线。在所有的社会论争中,各种名目、词藻以及交错论点的来回交锋,极大地模糊了问题的焦点;以至于许多在天然同情心和倾向性上本属于改革之友的人,却被列入了敌对者的阵营;而相当一部分反对者,也在同样无意识的状态下,误打误撞地溜进了相反的阵营。因此,在当下,将争论的核心清晰地陈述出来,从而吸引并巩固一支真正支持的力量,或许是人道主义者对其致力于推动的这项运动所能做出的最大贡献。
最后,我想郑重声明:本书并非向那些自己实施、或宽恕他人实施本书所抗议的行为的人,发出“祈求怜悯”(ad misericordiam)的呼吁;也绝不是在为那些唯一的“罪过”仅仅在于不属于高贵的“智人”家族的“禽兽”们乞求“慈悲”(真是讽刺!)。相反,它是写给那些能够洞察并感受到以下真理的人们:正如那句名言所说,“人类跨越一切时代的伟大进步,应当以人道的增长和残酷的消减来衡量”——人类若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就必须停止否认自己与整个生命自然界的共同联结;而人类权利的最终实现,必将不可避免地带来(虽然可能稍晚,但同样确定)低等生物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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